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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184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发布时间: 2023-06-16 空格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事项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申请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设定依据】

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第一条、第二条。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一)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二)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四)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二)原《登记证书》;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对《登记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换发《登记证书》。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不符合变更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2份
2 原《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1份
3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还应报送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 2份

【办理地点】

1.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该事项未纳入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

【联系电话】

可拨打0532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咨询。

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青岛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变更参照本事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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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184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发布时间:
2023-06-16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事项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申请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设定依据】

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第一条、第二条。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一)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二)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四)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二)原《登记证书》;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对《登记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换发《登记证书》。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不符合变更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2份
2 原《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1份
3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还应报送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 2份

【办理地点】

1.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该事项未纳入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

【联系电话】

可拨打0532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咨询。

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青岛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变更参照本事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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